丰南图书馆

史料丛考之一 越支盐场丛考

时间:2009-07-27 点击量:
  

   越支,位于本县南部沿海60华里处,是历史上越支盐场所在地。因越支盐的开发利用,对后来丰南县历史地位的确立和经济发展有直接关系,故作考以存史。


沿革及范围


    丰南县建置时间虽然较短,但是有据可查的历史,却可追溯到越支盐场的沿革及范围。丰润县设治的命名,就是因越支盐的资源丰富而得。据明代郭子章《郡县释名》记载,“县产盐场,故名丰润”,后人引伸解释“丰润”,乃“润泽丰美”之意。根据是:因丰润南部(丰南)地处九河下稍所以润泽;又因“紫蟹金鳞,随意而得”①,有“鱼盐之利”,所以丰美。早在元代就“赋入繁阜,为蓟郡之最。”②
    北魏时期,本县沿海一带,是我国北方的重要盐产区。“幽州置盐,始于后魏。”③“北魏孝昌二年,魏以国用耗竭,租调不足,乃因丰润近海,可煮为盐,遂置盐监司。”④这说明,越支盐不仅是弥补当时统治者国库不足的岁入,而且还设置了管理盐务的专门机构。“有丞八品,专税盐课,领于监府校卫,或以州刺史隶之,由是国用皆仰给焉。”⑤五代时,在沧州设置盐运司,因沧州又称长芦镇,故北方沿海产盐都以“长芦”名。越支场也是长芦盐场的一部分。金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创巡捕使,宝坻二员,置于易州及永济县,秩从六品,直隶省部”。⑥这里的永济县,就是丰润县金代的名称。到了元代,长芦盐场已有22个,尤以越支场生产最盛。特在宝坻县设提举司,“所辖诸场,越支课居其半。”⑦至元二年(1265年),倪德政为中都路转运使时,甚至出现了“曾不三岁,盐课以盈,席袋山积,瓦庐相连,牛马蔽野,熙熙然如在春台和气中”⑧的局面。这里虽有溢美之词,但也反映了越支盐场兴旺发达的程度。当时,越支场已设盐使,级别高于县令。时有一昝姓县令提升一级才是越支盐场大使。
    明代,长芦盐场发展为24个。因盐场人员缺乏,于隆庆三年(1569年)“奏准盐场二十四并为二十,南司九场,北司十一场。”⑨越支场属北司派场,生产规模仍属上等。据明隆庆四年《丰润县志》记载,明代丰润县行政区划为八里五图。今丰润县韩城以北为上八里,韩城以南为下五图,即越支一至五图,就是越支盐场的大部。其范围:南至大海,东至曾家湾(今为唐海县)接济民场,西至斗沽与长芦场相连,北至韩城、稻地、广袤达240华里。
    清初,又将20场并为10场,越文场规模仍占首位。有灶地1360顷,滩地6顷23亩2分4厘。有灶丁1130名,393户,总人口14771口。域内有盐蛇5个,盐堡4座,盐锅67面,均在张庄子、尖堆子一带。至雍正十年(1732)根据巡盐御史鄂礼的奏疏,将天津府的盐捕通判移驻到越文支场。专管济民(滦南柏各庄)、芦台、越支、石碑(在乐亭),归化(在抚宁)等5场的盐务。乾隆四十三年(1788)在越支场设蓟永分司,分司官署驻宋家营(今属丰南)。驻运判1员,为五品至六品官。下设书吏4名,门子3名,轿夫4名,伞扇夫3名,快手8名,皂隶12名,民壮18名。并派驻盐大使1员:俸银40两,养廉银200两,为正八品。后因长芦诸场改煮盐为晒盐,产量大增,成本下降,尤以芦台场发展最快。只有越支场仍坚持原始的熬盐方法,“所产无几,开始衰退”。至清末,虽也改煎为晒,但其盛况远不如从前,在张庄子、尖坨子、孙家灶、李家灶等处开辟盐滩七十二副半,每滩年产盐大体上在2000包左右,遂于民国3年,并入芦台场,撤销了越支场。


 


 

 

盐税和缉私


    盐课岁入是历代统治者主要的财政来源。长芦是全国仅次于两淮的大产盐区,长芦运司每年数十万两白银的盐课,更是直接与国计民生攸关,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盐税和缉私的法令。
盐课种类分“场课”和“引课”。“场课”中又有灶课、滩课、锅课、井课之分。长芦运司还有新增“边布”。“边布”始于明,“明时灶户按丁纳盐,商人纳粟于边,给银报支,是谓边盐。其有场运盐无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后改征银三钱,是谓边布。”⑩
灶课银的奏报和交纳,每年由盐灶户丁所在州县征收,解交运库。由于灶地坍涨常有变迁,故每年不等。从顺治至清中叶,越支场每丁征灶课银9钱3分3厘,共1162两5钱7分2厘。此外,每丁还纳贡盐22斤4两5钱。灶课还包括草荡、滩地、灶地和新增边布,越支场共有灶地1360顷,每亩征银9毫;滩地6顷23亩,每亩征银6分;新增边布9顷14亩5分,每亩征银8毫。
    锅课,按盐场的锅数定额征收。越支场共有锅67面,每面征银1分1厘,共征锅课银13两5钱1分8厘。
杂课,是为解决入不抵出对盐课的层层加码,谓之杂税。清代主要杂税项目包括:京山银,白盐折价银,盐砖折价银,俸粮银,裁汰书办工食银,各种牙贴杂税及盐场裁并后的青衣工食银等。
    征收盐课刑法极严。元代初始,盐税极重,盐民连起码的生活也不得保证,因官府“鞭笞逼急,田野为之骚然。”倪德政为盐运使以后,由于为政廉明,群众反抗情绪才得平息。到了明代,官府征收盐税更加苛刻:“盐课征摧,急于星火。”“市野惊惶,妇子涕泣”。清政府为收拾明王朝遗留的对灶户“加派迭增”、“户口锐减”“商逃课缺”的残局,曾采取“出标招商”和“先盐后课”等措施加以安抚,但仍未能革除时弊。而且盐课有增无已,清《盐法志》规定:“灶户内有倚恃贡、监生员抗税不完,欠八分以上者,俱革础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二月;欠五分至七分者以下,俱革黜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一月。”⑾
    为保证盐课的征收,历代封建王朝制定了严厉的缉私法,明令禁止私煎和私卖,并设置专门机关付诸实施。金世宗大定二十八年(1188)始设巡捕使,分别驻易州和永济县(丰润旧名),规定:“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私煎则捕之。”⑿元代盐法规定:“凡伪造引盐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其半赏告者”⒀明永乐年间规定“卖私盐者处绞刑,知情不报者,杖一百,充军。”⒁清代《盐法志》规定:“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两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称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非应捕人告获者;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