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图书馆

拓宽需求下乡之路

时间:2009-07-31 点击量:

我国农村消费总体上处于从第一次升级向第二次升级跨越阶段。第一次升级是指由贫困型向温饱型转变的过程,我国大部分农村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完成,第二次升级是指从温饱向小康过渡的过程。国家统计局的分析表明,目前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均落后城市10年以上。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由量的需求向质的需求过渡,呈现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的阶段性特征。农民消费满足率低,潜力巨大。

    解决我国农村消费不足的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推动“需求下乡”。

    “家电下乡”:洗衣机不应变米缸

    从试点情况来看,对农民购买特定品种的家电进行补贴,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激发了农民群众的消费热情。定点销售企业以实施“家电下乡”工程为契机,产品销售量大幅提升,促进了企业发展。在流通领域对农民进行补贴,与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国家政策构成了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政策体系,让亿万农民真正享受到国家发展的成果。农民群众对国家推行的“家电下乡”政策非常满意,合乎民心民意。

    但是目前农村电价与其收入水平相比仍然偏高,这是制约农村家电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2002年,中国农村居民通电率高达98%,2004年,农村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127千瓦时,接近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的一半,但是到了2006年,城市人均生活用电量约为400千瓦时,而农村人均用电量不足100千瓦时,不足城市人均的1/3,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承担的费用和农村电网改造有关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从1998年启动农网改造工程后,农村电网结构和设备水平明显改善,电价总体水平大幅降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农民普遍欢迎。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在农村电价执行中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以及农网建设和改造滞后等情况,具体表现在:私自提高标准收取电表报装费、超过规定差率收取材料费、随意分摊电费、重复收取电表费用、提高电表安装费用等5个方面,综合体现为农村电价水平较高,农民用电负担仍然较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民增产增收,限制了农村家电需求,以致出现了“买回的冰箱变成了碗橱、洗衣机变成米缸”的笑话。

    另外,农民群众对“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还了解不够,有些群众甚至片面地认为“家电下乡”产品是库存货、滞销产品;中标家电产品的种类不多,目前中标家电涉及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农民关注的小家电等家电产品没有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农民选择购买的空间还不够大;家电补贴手续比较繁琐,农民在销售网点购买家电后,再到财政所审报备案,有时需要往来好几次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规范农村电价秩序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一方面扩大农村电力消费。根据测算,如果农村地区电价下降40%,并提高信号接收质量,每百户彩电拥有量将新增11.5台;如果同时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洗衣机每百户拥有量将新增22.6台。二是提高“家电下乡”产品的档次,增加家电种类。当前,家电消费升级加快,农民群众对家电的需求已经不再限于2000元左右,普遍要求提高家电的档次,同时增加微波炉、摩托车、燃气灶等家电产品,增加种类和型号,加大可供选择的余地。二是进一步做好定点销售网点的审查备案工作。随着补贴品种的增加,要选择更多有实力、信誉好的家电销售企业,纳入定点销售网点范围,提高网点的覆盖面,尤其将农村社区内具备家电销售条件的商店优先纳入定点销售范围,让群众不出社区就能购买家电。同时,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销售网络,让老百姓能够在本地购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家电产品。三是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组织商贸、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借“家电下乡”名义的非法销售行为,杜绝不合格家电产品进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建议家电补贴手续由定点销售企业为农民群众办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购买家电后,关心的问题是国家财政补贴能否及时到手,如果不能按时获得补贴,会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成效。为方便农民群众,建议实行“一站式”服务,让定点销售网点统一为购买家电的农民办理补贴手续,这也是售后服务的延伸,可以更好地提高企业服务意识和信誉度。

    “超市下乡”:新业态激活消费信心

    农村流通市场总体上尚处于欠发达的水平,成为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需求的“瓶颈”,特别是消费安全已成为农民关心的首要问题。目前,农村消费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许多农民信息闭塞,缺少必要的商品消费知识;随着城市工商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难以在城里立足,一些不法商贩把城里卖不掉的伪劣产品转移到农村市场,“三无”产品还是令农村消费者苦不堪言。

    农村流通具有较强的双向性特征,既要供应农民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也要销售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农民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只有卖了产品才可能买商品。实现这样的流通,靠单个门店显然不行,必须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要整合城乡现有的流通资源,实现城乡商贸一体化,即由商贸业相对发达的城市站在城乡商贸业一体化的高度,制定业态选择、布局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各项发展战略,把城市中存在的商业业态、流通手段和消费方式渐次推广至农村市场。这是由城乡市场的无边界性决定的,在城市市场逐渐饱和的情况下,农村市场自然构成了城市市场的延伸和承接。近年来,一些省区把“超市下乡”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突破口,政府资金扶持县一级建立配送中心,乡镇和部分有条件的村建立农家店,引导消费品和农资生产企业同有条件的商贸企业在农村建立连锁超市。湖北省76个县市、63家试点企业已建起农村超市近5000家,覆盖了试点县市(区)一半以上的乡镇。在许多农村消费者眼中,到超市购物是一种城市的生活方式,超市里的商品是价廉物美、质量有保证的,超市是重信誉、值得信赖的消费场所。连锁超市在农村出现正好满足了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给了农村消费者足够的消费信心。推动“超市下乡”,可以增强农民消费信心,有效扩大农村需求。


   “超市下乡”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商业网点的行政性布局,也不是简单的城市商贸企业扩张市场的行为。它是一项具有部分公益性质的事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社会、为城乡居民(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服务、为多种经济部类服务的。政府必须加以扶持,具体说来,首先要搭建企地对接平台,促成大型商业企业通过“中心店+加盟店”的经营模式进入农村市场;其次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可以考虑为大型商业企业设立的每个农家店补贴3000元~5000元,对跨区域的连锁超市门店,由总部统一纳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由财政部门内部调整。连锁龙头企业开设门店,只要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三要大胆尝试农资连锁经营新模式。农资流通企业以加盟方式将农村原有农资店按照标准进行改造,通过对农资商品的连锁配送,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发生。在部分经济较发达、购买力较强的地区,由农资流通企业新建部分农资连锁店。将农资龙头企业的优势和原有的区域性农资流通网络进行整合,实现整体加盟与兼并。农资流通企业的原有网络按照标准进行重新改造,做到标识统一化、管理规范化,逐步建成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新型流通网络体系,为扩大农村有效需求服务。

    “金融下乡”:扩大消费信贷

    我国农民在生产性、生活性消费中均有信贷需求,如建房、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家庭耐用消费品等。但由于农村信贷机构服务意识差、贷款条件过于严格等原因,农民得不到或很少得到信贷支持,抑制了一部分消费。目前购房、购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信用消费方式已在城市广泛推广,但城乡消费信贷发展极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的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缓慢。总体来看,我国农村消费市场尚未被大规模开发,农村消费信贷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都存在不旺的情况,影响了县域农村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为农民个人提供信贷支持可以直接扩大对农村市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目前,农民有强烈的信贷消费需求,应把握这一有利时机,加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意识,启动农村信用消费,将潜在的、有消费需求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从而扩大农民最终消费。要加强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引导农民正确消费,拓宽消费领域和层次,更新消费观念是开拓农村市场的先导。要激发农民通过勤劳致富,换取生活的改善,提高生活质量,拓宽消费领域。在更新农民消费观念的基础上,还要发展农村的消费信用,改变传统的积累型支付方式。要让农民了解现有消费信贷政策,尽可能地使有条件的农民能够取得消费贷款的支持,以带动周围农民增加消费信贷的意识。要引导农民强化个人信用,创造贷款条件,增强承贷能力,提升消费层次。同时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能力、有信心涉足消费信贷,为培育农村消费信贷买方市场创造良好的氛围。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机构必须同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筹划,协调配合,从不同的侧面介绍、宣传消费信贷业务,向群众普及消费信贷知识。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鼓励和保护消费信贷开展的优惠政策,为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银行、企业、商家要三方联手,签订合作协议鼓励企业和商家大力开拓营销思路,树立风险共担意识,积极探索与银行消费信贷合作的新形式,为消费信贷提供质优、价好、信誉佳的商品,从而开拓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促进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新居下乡”:改善农村住房

    目前,我国农民住房消费增长快,居住质量进一步提高。一是由土石结构向砖木、钢筋混凝土结构转变。据统计,1990年农村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面积为1.22平方米/人,仅占618%;2005年为11.2平方米/人,占37.7%,相当于1990年的9倍。二是从低品质、频拆迁向较高品质、长周期转变。过去,农村住房采用传统“推倒砖头垒砖头”的建造方式,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现在,农民也开始注重房屋的规划和设计,建设质量有所改善,使用寿命也逐渐延长。三是部分地区农村楼房逐步向高楼层、大面积转变。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8平方米上升到2005年的29.7平方米,增长三倍多。楼层由平房向两层甚至多层转变;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住房向庭院式、别墅式方向发展。面对我国如此旺盛的农村改善性住房需求,目前还没有系统的专业设计人员加以科学地开发引导,为扩大我国钢筋、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产业提供服务。

    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元,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将增加0.0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将增加0.32%;在中等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将增加0.033%;在不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将增加1.40%。当农民人均收入从5000元以下跃迁到5000元以上时,农民住房需求会明显扩大。2007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到4140元,即将整体迈入5000元以上的水平。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好时机,努力做到农村村容整洁,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将可以大幅度地拉动对水泥和钢材的需求,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支持。